第12课 民族大团结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2、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设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在自治区域内,由当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
3、民族区域自治的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依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区域法》颁布实施。
5、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1947年建立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目前,全国已建立了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5个民族自治区。
6、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
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对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统一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共同繁荣发展
1、背景: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我国各民族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少数民族的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
2、改造: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进行一系列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剥削和压迫,迈进了社会主义社会。
3、经济援助:采取优惠措施,派出大批人员,通过技术、资金、物资等多种方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发挥自身优势,发展经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4.文化保护:国家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1)国家按照自愿的原则,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文字。(2)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3)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收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5.政策支持:20世纪末,中央决定进行西部大开发。2006年,青藏铁路全线通车。
西部大开发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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